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江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4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苏江南,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江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924民终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11009.82元,执行费9510.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6月23日,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苏江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苏江南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2022年6月24日、2022年9月2日、2022年9月19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1月10日、2022年11月28日、2022年12月15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2月20日共计九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总局、民政、网络资金、银行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结果如下; 1.**被执行人苏江南名下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总局等部门反馈结果均无登记信息。 2.查询被执行人苏江南名下有24个有效银行账户、本院予以额度冻结,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2022年7月15日向辖区内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苏江南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苏江南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苏江南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苏江南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苏江南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2023年1月13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新疆沙湾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结果是被执行人苏江南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2023年1月13日委托被执行人暂住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结果是被执行人苏江南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2年12月2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江南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3年3月21日被执行人苏江南列入失信名单。 六、2023年3月29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全面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向其出示了协助单位的财产调查回执,且充分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措施,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11009.82元,执行费9510.1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711009.82元,执行费9510.10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图尔贡***提 审 判 员 艾 力 吾 买 尔 审 判 员 房  静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提 托合提 书 记 员 排日哈提喀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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