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7106号
原告:天山区**窝***鑫旺建材预制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窝路***55号。
经营者:**,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南五巷16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原告天山区**窝***鑫旺建材预制厂与被告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天山区**窝***鑫旺建材预制厂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山区**窝***鑫旺建材预制厂撤回诉讼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山区**窝***鑫旺建材预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8.18元(原告天山区**窝***鑫旺建材预制厂已预交),减半收取2064.09元,由原告天山区**窝***鑫旺建材预制厂负担,剩余2064.0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天山区**窝***鑫旺建材预制厂。
审判员 巩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