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2651号
原告: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南五巷16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诉讼请求标的29563.65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69.55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44.55元退回原告新疆万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