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二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忠,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第二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姚冲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奎,男,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第二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基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9元,减半收取4404.5元,由***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9元,减半收取4404.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弘
审判员 于晓萍
审判员 陶 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鲍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