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1181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渐石,盱眙县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300143460023,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燕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德仁。
被告:南京市第二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426051374C,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姚冲亚。
被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与被告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京市第二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智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雨生
书 记 员 李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