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道森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掌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道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8695号之二
原告:南京掌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道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青湖大道南昌民营科技园内建材厂1号厂房(第1-3层)。
法定代表人:熊水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掌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道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掌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掌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掌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26元,减半收取78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元,由原告南京掌控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安时建
人民陪审员*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