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3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航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卓达书香园**4-3-201。
法定代表人:贾月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泽,北京市中伦文德(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强,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江,河北来仪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华航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航公司)因与李国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上诉人华航公司是否符合不定时工作制度的条件?一审法院认定其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依据是否充分。二、上诉人李国强在一审中提交了考勤表,上诉人华航公司提交了工资明细,华航公司员工(包括李国强在内)的员工工资结构是什么,李国强的工资与考勤是否有关联,均需要进一步核实。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李国强的诉讼请求作出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航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强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淑芳
审 判 员 张 楠
审 判 员 卢 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晓刚
书 记 员 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