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185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揭玉富,男,19579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院办公楼138室。

法定代表人:白敬平,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北京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揭玉富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颐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7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揭玉富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事实依据,捏造事实。(二)二审程序违法,未组成合议庭。(三)原审法院偏听偏信颐和公司的陈述,违法采信颐和公司无效证据,不采信揭玉富的证据,使揭玉富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 揭玉富未提供新证据。揭玉富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费用应由颐和公司负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揭玉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揭玉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揭玉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李宝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