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18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揭玉富,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院办公楼138室。
法定代表人:白敬平,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北京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揭玉富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颐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颐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7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揭玉富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事实依据,捏造事实。(二)二审程序违法,未组成合议庭。(三)原审法院偏听偏信颐和公司的陈述,违法采信颐和公司无效证据,不采信揭玉富的证据,使揭玉富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 揭玉富未提供新证据。揭玉富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费用应由颐和公司负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揭玉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揭玉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揭玉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李宝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