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拓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永拓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民终1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大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小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永拓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17号楼4层401。
法定代表人:吕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信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永拓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拓咨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信能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逾期利息的判决,核减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的利息3213.39元。事实和理由:双方合同第七条约定:“付款条件具备时,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成果验收证明文件等向甲方请款,甲方确认无误后依公司财务流程付款。”结合本案,即便被上诉人在2019年2月26日向上诉人出具了“成果签收单”,但上诉人仍需合理的时间对成果签收单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再按公司财务流程进行付款。因此,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一审诉请自2019年2月27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应当自被上诉人出具“成果签收单”之日起按30日计算合理付款期限,并自30日届满之日(2019年3月27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被上诉人永拓咨询公司书面辩称:上诉人故意曲解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其付款条件已于2019年1月3日成就,被上诉人主张从2019年2月27日起计算利息,已为上诉人留出了充足的付款时间,且上诉人于一审中对被上诉人提出的计息起算点并未提出异议,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应予支持。
永拓咨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力信能源公司支付审计服务费898763.02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898763.02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19548.1元(从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2、判令力信能源公司给付从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力信能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5日,力信能源公司、永拓咨询公司签订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力信能源公司委托永拓咨询公司提供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亿瓦时锂离子动力电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服务;永拓咨询公司按照合同为力信能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计费原则,即固定综合单价,按实结算,招标阶段为清单编制及招标控制价(合同价×0.19%固定费率),竣工结算阶段为工程结算审核(合同价×0.17%固定费率);招标阶段付款方式为合同价金额×中标费率×80%支付造价审计费,竣工结算阶段为最终审计结束合同价金额×中标费率×80%审计费,项目完成最终付款为支付上述两项20%余款。合同对审计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8年12月17日,永拓咨询公司、力信能源公司及二审咨询机构立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力信(江苏)能源项目二期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永拓咨询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将最终的结算审核报告移交力信能源公司。该汇总表载明:合同价359278888元,二审审定价格421211435.52元。
2019年2月26日,力信能源公司向永拓咨询公司出具成果签收单,载明:收到永拓咨询公司出具的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亿瓦时锂离子动力电池研发及产业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京永工审字(2019)第ZD-018号一式三份(共三十册);其中送审总金额为458794169.43元,核减总金额为37582733.91元,审定总金额为421211435.52元,以上审计结果已经三方签字盖章确认。
2019年9月3日,永拓咨询公司委托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向力信能源公司发送律师函,载明:永拓咨询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将相关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及资料于2019年2月26日移送给力信能源公司,但力信能源公司仅支付首笔服务费499926.31元,且永拓咨询公司已于2019年1月3日向力信能源公司提交了898763.02元的应付咨询服务费的书面申请且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要求力信能源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七日内支付。力信能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签收上述律师函。
因力信能源公司未能付款,永拓咨询施工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永拓咨询公司与力信能源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永拓咨询公司依约向力信能源公司提交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力信能源公司应按约付款。截至目前,力信能源公司尚欠永拓咨询公司工程审计款898763.02元,有合同、成果签收单、律师函为证,且力信能源公司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永拓咨询公司要求力信能源公司支付898763.02元审计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力信能源公司逾期付款,永拓咨询公司要求力信能源公司以898763.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力信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永拓咨询公司审计款898763.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548.1元(自2019年8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以898763.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8年12月17日永拓咨询公司、力信能源公司及二审咨询机构即已签署力信(江苏)能源项目二期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后永拓咨询公司又于2019年1月3日向力信能源公司提交了898763.02元的应付咨询服务费的书面申请且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现永拓咨询公司主张从2019年2月27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已为力信能源公司提供了近两个月的合理付款期限,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力信能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3月27日起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力信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朱玉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