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鑫勇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北京德旺恒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81民初1009-1号
原告泊头市鑫勇华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武港路南侧。
负责人***,租赁站业主。
被告北京德旺恒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65号院6号楼3-30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成年,住北京。
本院在审理泊头市鑫勇华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下简称租赁站)与北京德旺恒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冻结被告存款23万元。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7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