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7236号
原告:***,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安,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四里河路西侧环湖东路东侧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0432N。
负责人:**。
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路35号办公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7550549B。
法定代表人:任兵战。
被告:北京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4号院3号楼1层1单元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28170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铁房地产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御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