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

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与香河中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24民初1651号
原告: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306A。
法定代表人:章俊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寅,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中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香河开发区帝都大酒店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付博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月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源树景观事务所)与被告香河中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河中佳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树景观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寅、被告香河中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月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树景观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66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其中210000元自2015年12月4日开始计算,450000元自2018年9月24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标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原告与被告就“香河运河湾示范区及代征绿地项目”签订了《景观设计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第六条第6.3款约定,“第三阶段”设计费210000元人民币,设计内容为示范区及代征绿地施工图蓝图版(老厂房)及剩余示范区及代征绿地景观施工图。《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因原告曾为被告设计老示范区及代征绿地环境景观(C地块),由于建设方向改变,终结设计,经协商,被告付原告设计补偿款450000元人民币。此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上述第三阶段设计成果:示范区及代征绿地施工图蓝图版6套及电子光盘、示范区(B区)景观工程施工图蓝图版6套及电子光盘。被告书面签收确认。但截止至今,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上述两项设计费共计660000元人民币。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第十一条第11.2约定)。故此原告依法、依约起诉至贵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香河中佳公司辩称,2015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委托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700000元,合同签订时预付15%即105000元,第一阶段付款20%及140000元,第二阶段25%即175000元。付完第二阶段款项后,发现原告设计的成果水平较低,不能使用,故此告知原告改进,但改进后设计方案仍不能使用,故此双方协商终止了设计合同,被告公司保留就已经支付原告的420000元行使诉讼权利。被告公司认为原告没有设计资质、设计水平较低,达不到原告的要求,客观上被告也没有使用原告设计成果,被告已经通知原告解除所签订的合同,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给付剩余款项,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原告源树景观事务所与被告香河中佳公司就“香河运河湾示范区及代征绿地项目”签订了《景观设计合同》(下称“《合同》),约定被告就项目中景观设计内容委托原告进行设计。《合同》第六条第6.3款约定,“第三阶段”设计内容为示范区及代征绿地施工图蓝图版(老厂房)及剩余示范区及代征绿地景观施工图;设计费2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于正式签收设计成果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超过15日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因原告曾为被告设计老示范区及代征绿地环境景观(C地块),由于建设方向改变,终结设计,经协商,被告付原告设计补偿款450000元人民币。此后,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告提交示范区及代征绿地施工图蓝图版6套及电子光盘等设计成果,2015年11月9日向被告提交示范区(B区)景观工程施工图蓝图版6套及电子光盘等设计成果。被告书面签收确认。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设计费,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限被告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6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于2018年9月8日签收该律师函,但仍未按律师函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至今,被告仍未支付上述两项设计费共计6600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景观设计合同》、代征绿地施工图签收记录、示范区(B区)施工图签收记录、律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15年7月,原告源树景观事务所与被告香河中佳公司就“香河运河湾示范区及代征绿地项目”签订的《景观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第三阶段设计成果[示范区及代征绿地施工图蓝图版6套及电子光盘,示范区(B区)景观工程施工图蓝图版6套及电子光盘]并将成果交付被告,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设计费21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因原告曾为被告设计老示范区及代征绿地环境景观(C地块),由于建设方向改变,终结设计,经协商,被告付原告设计补偿款450000元人民币,该笔款项被告也未给付。被告拖欠给付设计费的行为属于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66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设计费人民币21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该部分设计费违约金自2015年12月4日起计算,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及2015年日历,该违约金应当自2015年12月23日起计算。原告主张设计费人民币45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9月24日(被告签收律师函后)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后未实现债权),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该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被告抗辩称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原告的设计质量低劣,无法使用,但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且早已经收到原告交付的设计成果,以合同已经解除推脱给付拖欠的设计费不能成立,故对被告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香河中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设计费人民币6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10000元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15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50000元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广恒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