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

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与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2355号
原告: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章俊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寅,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辅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向梅。
原告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与被告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以在他案中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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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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