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民初3985号
原告: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23号3号楼30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寅,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招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团泊湖风景区团泊湖高尔夫球场会馆。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源树景观规划设计事务所与被告天津招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入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颖
人民陪审员 刘 祎
人民陪审员 张芝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蕊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