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京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37元,减半收取4518元,由上诉人南京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马帅
审判员付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