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与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61号
原告(被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原告)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钟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2年4月16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已签订期限从2012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15日止的劳动合同。
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监理工程师。
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月基础工资1300元,原告试用期工资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80%,离职前实发月平均工资为6925.72元。
五、欠发工资数额:1、关于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其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中明确试用期工资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80%,而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就岗位工资的数额进行举证,被告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从原告提供并经被告确认真实性的银行流水单反映,原告试用期与转正后的工资大致相当,这就与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80%相矛盾,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被告没有支付原告转正后的工资差额16621.73元(6925.72×20%×12),原告只主张7986.16元,系其自行处分权利,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3日期间转正后的工资差额7986.16元。2、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告应在入职一年后享受年休假,故原告的年休假应从2013年4月15日起算,至2013年7月2日办理离职手续,原告只能享受一天的年休假,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764.22元[(6925.72+6925.72×20%)÷21.75×1×200%]。3、关于高温补贴,被告按北京市相关标准支付原告高温补贴,而原告工作地点在深圳市,故应按每月150元的标准支付高温补贴,原告诉求被告支付高温补贴差额450元,没有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六、仲裁请求: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其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3日转正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7986.16元;2、被告支付其2012年至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310.34元;3、被告支付其2012年6月至10月高温补贴差额450元;4、被告支付其欠薪利息总额的30%,即5923.95元。
七、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184.24元;2、被告支付原告高温补贴差额45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八、诉讼请求:原告请求除欠薪利息数额为3568.11元外,其他与仲裁请求一致。被告请求判决:1、被告无须支付原告201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184.24元;2、被告无须支付原告高温补贴差额450元;3、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九、需要说明的事项:1、关于利息,工资利息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的工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鉴定,原告在开庭时提出鉴定申请,后于2015年1月16日声明放弃鉴定。
十、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告)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3日转正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7986.16元;(二)被告(原告)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64.22元;(三)被告(原告)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2012年6月至10月高温补贴差额450元;(四)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原告)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