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1787号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学园北街11号。
负责人:路鹏,常务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晓辉。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管理委员会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