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照普博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照普博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中执字第853-1

申请执行人北京照普博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753501室。

法定代表人田森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7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洪,董事长。

北京照普博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五百零二万七千四百七十九元五角五分及利息。本院于20149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92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于2014929日裁定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因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民币五百零二万七千四百七十九元五角五分及利息未予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照普博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调字第0178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 执 行 官   杨海澄

          耀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张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