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照普博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照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28948号 原告: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路108号院2号楼1层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7幢5层3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园公司)与被告北京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经认真复验后,出具负责任的监理报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原、被告签订由政府投资的**工程《丰台区既有二、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委托监理公司对此项工程具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权利;监理公司对此项工程的工程质量、数量及工程材料全权负责。工程验收后,我公司发现大量设备未按原设计施工,为此我公司及时与监理公司沟通,经复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监理公司也出具核查报告,但是拒绝在材料上加盖公章,为此我公司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照***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工程已经验收,有四方共同确认工程合格完工的验收报告单,无法再出具监理报告。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海园公司与照***公司签订《丰台区既有二、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 丰台区***101号院及108号院住宅小区(丰台区西马场北里海园物业锅炉房)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监理合同》,海园公司委托照***公司对丰台区既有二、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丰台区***101号院及108号院住宅小区(丰台区西马场北里海园物业锅炉房)供热计量改造工程进行监理,合同自2013年7月开始实施,至2013年9月完成。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有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监理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为合同管理、工程成本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组织与协调、风险管理、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监理单位等。 2013年12月25日,海园公司(建设单位)、照***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意见:本工程已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完成,各项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同意竣工验收。海园公司否认该鉴定书,表示系因信任照***公司的工作,在其**后才加盖的公章,但在工程完工后发现施工存在问题,遂要求照***公司进行复查,照***公司在复查后出具了报告,但是未**。照***公司称海园公司告知其施工方有一部分工程没有做,要求其公司确认,但是无法确认是否为本次施工,并且已经过了保修期,且供热每年都会有部分材料更换,所以才无法在报告中**确认。 诉讼中,经海园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丰台区既有二、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丰台区***101号院及108号院住宅小区(丰台区西马场北里海园物业锅炉房)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其中有部分工程量无法确定。照***公司以勘验过程中海园公司所提交的图纸并非竣工图,拒绝参加勘验,海园公司对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内容不认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委派***、***到庭就勘验过程进行**并接受海园公司的质询,***和***均表示2019年12月4日,其二人前往勘验现场,原、被告也都到达现场,被告因图纸不是最后结算图纸,表示不参与勘验过程,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一共去了三个人,分别为***、***和***,在原告的带领下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和记录,写了勘察笔录,勘验现场有改造的痕迹,因原告方的现场人员表示后期还有进一步的改造,因此无法确定是哪一次的改造造成的现状。对于原告质询为何签字的造价师中一人未到过现场,其解释未有规定造价师必须全部到场,报告经过领导审核才会出具。鉴定现场去了一次,一天的时间进行勘验,从早上九点多到下午三点左右到的108号院,勘验了三个小区和锅炉房,小区里有淤泥和污水,所以只看了能看到的,新旧程度无法确认。报告中的确定数量并没有都看到,只是抽检,按照比例,根据户数确定。海园公司对于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人的**内容不认可,认为鉴定报告出具的不合法,鉴定报告中的造价师并未到现场,而且一天的时间无法作出九页的清单,鉴定人用抽查的方法得出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并且出现场鉴定人对当庭出示的材料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所以鉴定人不够专业,而且鉴定人直接用了我方提供给其的自查的清单表作为出具报告的依据,因此不认可鉴定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 上述事实,有《丰台区既有二、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 丰台区***101号院及108号院住宅小区(丰台区西马场北里海园物业锅炉房)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监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鉴定报告》、鉴定人出庭意见及双方当事人的**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海园公司主张与照***公司之间存在监理合同关系,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中约定了照***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在工程结束后,原、被告连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确认工程已经完工,现海园公司表示在工程完工后发现施工过程存在问题,并要求照***公司进行复查,照***公司复查后虽然出具了报告,但是未加盖公章,故未履行其监理的职责,照***公司表示因工程已经过了保修期,故无法确定是否为本次施工,无法**。为证明实际工程量,海园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工程量的鉴定,本院委托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海园公司因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人员不专业,不认可鉴定结论,照***公司拒绝参加鉴定过程,且根据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其内部存档资料表中显示,未就现场进行拍照,鉴定报告中署名中的造价工程师中的***未参加项目的工作,显示***的工作分配量为2%,而其他人员***、***的工作量分别为45%和53%,审查中虽有审核人的签字,但未有相关工作审核的具体情况,虽为鉴定机构的内部材料,但是系作为鉴定报告出具的主要依据及程序所必备,故本院无法采信鉴定结论。海园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照***公司在监理过程中存在失职或重大过失的情况,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异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杨 铂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