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峥嵘隆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2民初404号
原告:***,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强,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韩玉军,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超,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叶楠,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河清路64号3号楼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69611954T。
法定代表人:楼晓君,职务: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凤,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9097A。
法定代表人:樊涛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友国,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绍鑫,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峥嵘隆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2号楼13层16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99624599T。
法定代表人:薛振广,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韩玉军、徐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峥嵘隆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峥嵘隆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徐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峥嵘隆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郭建岭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