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4911号
原告: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路18号福臻家园7号楼2单元1002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西院北小楼。
法定代表人:肖延超,董事长。
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董琳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子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