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14927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荣华,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路18号福臻家园7号楼2单元10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秀萍,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远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正远监理公司支付原告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工资13万元;2.正远监理公司支付原告2011年11月至2017年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5万元;3.正远监理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5万元;4.诉讼费由正远监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1年11月入职正远监理公司,任职于该单位所属国家无线电监测检测中心改造工程项目、北京华通企业经济发展总公司建设祥龙华通物流园7号至11号仓库等六项工程、北京商业储运公司一期、二期改造工程及双桥库区一期、二期改造工程项目监理部,担任给排水、暖通分项工程监理师职务及项目部管理一职。2017年1月,正远监理公司无故将***辞退。在职期间,正远监理公司一直未与***签订劳动合同,且拖欠其工资长达26个月。请求法院查清事实,支持***的上述诉请。
在本案审理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为:北京华通企业经济发展总公司,监理人为:正远监理公司,项目名称为:建设祥龙华通物流园7号至11号仓库等六项)、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为:北京市商业储运公司,监理人为:正远监理公司,项目名称为:库区一期改造工程及双桥库区一期、二期改造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为:北京市商业储运公司,监理人为:正远监理公司,项目名称为:库区二期改造工程);2、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扫描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扫描件(***)、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总监代表授权书(***);3、***培训合格证、助理工程师资格证;4、地基验槽记录;5、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6、见证记录;7、工程资料;8、监理周报;9、监理规划、细则;10、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11、QQ邮箱邮件记录;1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3、现场照片;14、短信记录;15、正远监理公司和北京正远正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信息;16、***北京银行尾号为8550账户流水信息;***认可其工资系北京正远正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发放;17、证人证言(未到庭)。正远监理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北京银行代发放工作流水记录;2、专业监理技术服务协议书;3、北京正远正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发放工资的工资表。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18年1月16日就上述请求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了证人证言、银行对账单、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扫描件、总监任命书、材料取样和送检证人告知书及工程项目监理部印章进行佐证,该委于2018年3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决驳回了***的仲裁请求。***主张其与正远监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或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正远监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以与正远监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