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海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348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二经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北京中海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6号楼16层19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海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42元,保全费2,9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