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海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597号 申请人:北京中海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政通路12号1号楼七层7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1027943908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7228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7-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8225436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中海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56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3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