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1执2786号
申请人北京中海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火车站解放军95996部队二号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
北京中海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1民初183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中海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给付143705.9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的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43705.95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