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航筑诚机场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中航筑诚机场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民特75

申请人:北京中航筑诚机场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06222单元2604室。

法定代表人:白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梦萍,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CHINA INTERNATIONAL FUND LIMITED),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德辅道长19号环球大厦222201-03室。

申请人北京中航筑诚机场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CHINA INTERNATIONAL FUND LIMITED)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129日立案。申请人北京中航筑诚机场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5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北京中航筑诚机场建设顾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航筑诚机场建设顾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后为2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航筑诚机场建设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孙永欣
审  判  员   阎 炜
审  判  员   吴 薇

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孙嘉琳
书  记  员   严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