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4民特224号
申请人:北京中航筑诚机场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22层2单元2604室。
法定代表人:白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梦萍,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ChinaInternationalFundLimited),住所地Rooms2201-03,22/F.,World-wideHouse,19DesVoeuxRoadCentral,HongKong。
申请人北京中航筑诚机场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ChinaInternationalFundLimited)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申请人北京中航筑诚机场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北京中航筑诚机场建设顾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未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航筑诚机场建设顾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北京中航筑诚机场建设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温志军
审判员王翔
审判员高晶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