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仁泽金属制品厂与北京市盛东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怀民初字第02853号
原告北京仁泽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A***二路52-4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盛东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甲2号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劲松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中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新城工业园1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39年6月16日出生,该公司副总工程师。
被告北京利时怀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仁泽金属制品厂与被告北京市盛东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中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利时怀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仁泽金属制品厂与被告北京市盛东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中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利时怀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告赔偿其翻修二层地面损失的请求,本院在(2014)怀民初字第00664号案件中对此已经进行了处理,现该案件正在上诉审理期间。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仁泽金属制品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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