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3427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6号楼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