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意飞逊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铭沣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上海意飞逊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谈某某。 原告上海铭沣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飞逊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铭沣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9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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