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意飞逊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意飞逊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触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触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5民初42543号
原告:上海意飞逊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谈东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庆华,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触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琪。
被告:程琪,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触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琪。
原告上海意飞逊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触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明公司)、程琪、上海触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故本院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并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庆华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意飞逊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触明公司退还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2、判令被告触明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某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判令被告程琪、触博公司对被告触明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触明公司退还保证金30万元;2、判令被告触明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某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判令被告程琪、触博公司对被告触明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触明公司签订《中某(上海)房车露营休闲运动产业博览会场馆承建总包工程授权保证金合同》,约定原告经批准成为中某(上海)房车露营休闲运动产业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整体设计、承建施工资质认证单位,原告向被告触明公司缴纳保证金30万元,被告程琪、触博公司为被告触明公司返还保证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嗣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博览会取得成功,但被告触明公司、程琪、触博公司未按约向原告返还保证金。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中某(上海)房车露营休闲运动产业博览会场馆承建总包工程授权保证金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触明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程琪、触博公司为被告触明公司返还保证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付款回单、收据,证明原告依约支付保证金的事实;
3、公证书,证明博览会已圆满落幕,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触明公司、案外人中某(上海)房车露营休闲运动产业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曾约定将被告触明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案外人组委会;
5、本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不成立;
6、《关于偿还意飞逊公司2014展会搭建项目保证金的情况说明》、本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400号案件庭审笔录,证明被告触明公司承诺返还保证金30万元。
被告触明公司、程琪、触博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客观真实,故本院对原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触明公司签订《中某(上海)房车露营休闲运动产业博览会场馆承建总包工程授权保证金合同》,约定如下:原告向被告触明公司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与工程利润分成,并经被告触明公司审核批准方可成为被告触明公司授权认可的博览会整体设计、承建施工资质认证单位;原告需向被告触明公司缴纳保证金100万元,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原告支付30万元,当原告与参展商全部签订了设计搭建合同,并依合同收取到参展商定金或预付款后七天内,原告支付剩余70万元;保证金返还的连带担保人为被告程琪、触博公司,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二年;合同签约至展会结束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对原告进行综合监控评估,确认原告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况后,被告触明公司无息退还原告所缴的保证金;原告需要退还保证金的,须在博览会闭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告触明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经审核认为原告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况后,被告触明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告缴纳该保证金的汇款账号;5.4款:被告触明公司如逾期返还保证金,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上述合同落款处,被告程琪在被告触明公司连带担保人处签名;被告触博公司在约定保证金返还的连带担保人的合同条款处盖章。
2014年5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触明公司支付30万元。2014年6月16日,被告触明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保证金30万元。
2014年11月15日,原告、被告触明公司与组委会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约定被告触明公司同意于2014年11月15日将《中某(上海)房车露营休闲运动产业博览会场馆承建总包工程授权保证金合同》中其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组委会,组委会同意于2014年11月15日接受并承担上述合同中被告触明公司承担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即组委会取代被告触明公司的地位;原告同意上述转让;被告触明公司已收取原告的押金30万元,由被告触明公司支付至组委会指定账户;组委会承诺于2014年12月16日退还原告30万元保证金,否则按上述合同5.4款执行。上述协议落款处,组委会印章上有案外人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
2015年10月,本案原告至本院起诉案外人陈某,要求案外人陈某退还3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案号为(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400号。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触明公司、程琪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出具《关于偿还意飞逊公司2014展会搭建项目保证金的情况说明》,载明内容如下:2014年5月,被告触明公司收取了原告30万元保证金,该款项没有交付组委会和案外人陈某,至今尚未归还原告;案外人陈某仅是代表组委会协调签署还款计划的协议,不应承担偿还30万元的义务,该30万元保证金应由被告触明公司归还原告;被告触明公司愿意继续承担该30万元的还款义务,由于被告触明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愿意分期偿还原告。2016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认为组委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不成立,判决驳回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上述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组委会于2014年11月24日在博览会网站上发布消息称,2014年博览会圆满落幕。被告触博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3日,被告程琪自被告触博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一直担任被告触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原告与被告触明公司、程琪、触博公司签订的《中某(上海)房车露营休闲运动产业博览会场馆承建总包工程授权保证金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予遵守。2014年博览会已结束,原告要求被告触明公司退还保证金30万元,有合同为据,且被告触明公司在另案审理中已承诺愿意退还,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中某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触明公司在其出具的《关于偿还意飞逊公司2014展会搭建项目保证金的情况说明》中承诺返还保证金,原告现主张自《关于偿还意飞逊公司2014展会搭建项目保证金的情况说明》出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琪、触博公司系被告触明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连带保证人,应对被告触明公司返还保证金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触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意飞逊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0万元;
二、被告上海触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意飞逊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某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程琪、上海触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触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程琪、上海触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触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被告上海触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程琪、上海触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永庆
代理审判员  杨仁感
人民陪审员  姚 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