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91执5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设计营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022883299,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美之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MGR8A2G,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沈燕。
申请执行人苏州***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美之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2017)苏0591民初9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美之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设计营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截至2017年8月20日为43000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为3982元,保全费2741元,合计6723元,由原告苏州***设计营造有限公司负担1422元,被告江苏美之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01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设计营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确认的地址、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回单反馈“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退回。
2、2018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并退付执行费。
3、2018年11月19日、2019年4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8年11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5、2018年1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6、2019年2月25日,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前往张家港市杨舍镇东方新天地1幢B6076室进行实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7、2019年4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48301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483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韦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