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保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789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90989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张梅生。
被执行人:浙江保地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91EQL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红星澳洋商业广场2号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冉其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保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保地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行款7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审 判 员 胡 锐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励陈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