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43952号
原告:北京德士比形象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工业小区3区58号。
法定代表人:何银素。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腾,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诗彤,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甲3号院1号楼21层2104号-1。
法定代表人:肖艳华。
被告:***,女,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原告北京德士比形象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士比形象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审 判 员 胡震霄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