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04执3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4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于2019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776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08月07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瓯海区××桥街道××路××、××号的商铺1755处,但均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截止2019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776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5473元、执行费30160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相隆
审 判 员 卢 昆
审 判 员 杜文波
代书记员 薛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