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18953号
原告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奥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计578元,由原告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啸
书记员 万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