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上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3民终1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与中汇路交叉口东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7066954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秋山路866、88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61877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4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港龙公司上诉主要认为该公司物业部门在验收单上签字**不构成表见代理,且三思公司非善意无过失,按照合同约定可以推定验收日为2016年7月10日,余欠质保金付款日为2019年7月9日,距离三思公司起诉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三思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港龙公司物业部门于2017年6月6日在验收单上**确认构成表见代理,判令港龙公司偿付三思公司余欠质保金252002元,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港龙公司上诉提出的按合同推定验收日,并由此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9元,由上诉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