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鼎亿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天津大鼎亿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津0104行审7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刘群,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浩。
委托代理人饶佳阳。
被执行人天津大鼎亿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临潼路99号203房间。
法定代表人常苗。
委托代理人刘扬。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天津大鼎亿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作出的津(南开区)社保补缴征字[2020]第54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未依法为其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津(南开区)社保补缴征字[2020]第54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于2020年8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被执行人就上述限期补缴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后,仍未履行该限期补缴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作出的津(南开区)社保补缴征字[2020]第54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 立
审判员 叶金馥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瑾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