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雅合众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北京鑫雅合众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泰众兴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4701号
原告:北京鑫雅合众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7号楼6层06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泰众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106号院美唐花园5号楼6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鑫雅合众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泰众兴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鑫雅合众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雅合众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雅合众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薛泓
书记员宋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