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云计算创新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3305号
申请人:上海市***计算创新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河江。
申请人上海市***计算创新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计算创新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1,603.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购买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市***计算创新基地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1,603.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市***计算创新基地发展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葛梦婷胡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