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与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民)初字第628号
原告覃顺海。
委托代理人武圣和,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覃顺海司诉被告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武圣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3日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合同,被告保证原告年薪为人民币(以下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30万元,按年计算。在工作满一年三个月后,被告未发放剩余工资,也没有给原告安排其他项目,被告违约在先,原告无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曾就工资余额申请仲裁和起诉,现二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应支付原告10.8万元薪资。嗣后,被告申请仲裁,认为按照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从乙方离职日起往前推一年间的奖金按50%发放”,要求原告退还6万元薪资。原告认为该条款属无效条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不应承担违约金,不应向被告退还工资6万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合同中约定若原告自身原因离职,已经发放的奖金需要返还50%。现原告因个人原因离职,所以被告要求原告返还6万元合情合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1年10月13日至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2年1月12日止;工作岗位为建筑部门扩初设计师;基本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4800元;原告的奖金按被告有关规定支付,被告同意每月12日预支给原告奖金10,000元,此笔金额于年终奖金统一结算时扣除;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因原告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从原告离职日起往前推一年间的奖金按50%发放等。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诺原告,在原告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工作时,被告将支付原告年薪30万元整(税前);年薪的支付方法为基本工资每月6000元整(税前)、预支奖金每月10,000元整(税前)、年底项目提成108,000元整(税前);一年度按12个月进行计算;若原告未达被告的绩效考核标准,被告可对原告的年底项目提成部分作相应的扣除处理等。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原告领取基本工资和预支奖金共计213,142元。2012年12月1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辞职信,内容为:因为个人原因,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辞去这份工作。原告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31日,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薪差额108,000元;补缴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2013年3月14日,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作出(2013)***(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依据补充合同约定,***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工作时,禾木规划设计公司支付覃顺海年薪30万元。禾木规划设计公司与覃顺海之间就提成的项目名称、完成项目的质量及项目提成的比例均无约定。禾木规划设计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覃顺海未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工作,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理应承担支付覃顺海全部年薪的义务。故对覃顺海要求禾木规划设计公司支付其剩余工资108,000元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013年12月8日,被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退还预支奖金6万元。该会于2014年1月13日裁决支持被告请求。
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原告年薪为30万元,其中作为绩效考核的项目提成为10.8万元,在前案中,已对被告应承担支付原告全部年薪的理由作出分析,本案不再赘述。现被告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原告返还前一年的50%的奖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每月预支奖金为原告年薪30万元的组成部分,现原告完成一年的工作量,理应获得该对价,双方劳动合同对关于因原告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原告返还离职前一年的50%奖金的约定,实质是对原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设定的违约责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原、被告劳动合同的该项约定为无效条款。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要求原告覃顺海返还预支奖金人民币6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保全费人民币620元,由被告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祝杨盈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