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357号
申请人:北京宏兴泰格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6号院17至18层1702。
法定代表人:马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世纪铂览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1号楼11层A1109。
法定代表人:孙鸿鸣。
申请人北京宏兴泰格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世纪铂览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宏兴泰格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世纪铂览展览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87477.8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北京宏兴泰格广告有限公司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世纪铂览展览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87477.8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宏兴泰格广告有限公司交纳(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雪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