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兴泰格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宏兴泰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西码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兴泰格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6号楼17至18层1702。
法定代表人:马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西码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6栋301A2。
法定代表人:黎庆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春,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伟,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宏兴泰格广告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45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宏兴泰格广告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一、被上诉人起诉依据的是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与北京伊诺盛北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其中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伊诺盛北广告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北京朝阳区,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故天河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三、被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说法属于曲解法律;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承揽合同管辖纠纷基本所有的裁判结果均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没有按照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管辖;五、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明确无误,双方履行合同的地点在深圳市车展现场,不存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广州西码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车展费用,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殷涛
审判员  黄 钜
审判员  袁国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甄新顺
谭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