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39726号
原告:国网卓越科技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将军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国网卓越科技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电力公司偿还国网公司合同欠款112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从2012年9月1日开始计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计算,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19日为45034.25元);2.电力公司偿还国网公司合同欠款6万元及利息56407.58元,共计116407.58元(暂计至2021年7月19日为56407.5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电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电力公司于2012年3月7日与国网公司签订《英大传媒投资集团企业形象宣传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5万元整,合同内容为:国网公司为电力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12日在《国家电网报》头版栏花共刊发广告250次,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甲方根据乙方出具的商业发票,按季度支付相应广告款,每季度(2012年5月、8月、11月、2013年2月)支付112500元,总计四次支付广告款项45万元整。按照合同约定,国网公司于2012年7月5日为电力公司开具了112500元的发票(发票号:20838270),并邮寄给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已确认收到。在国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刊登71次栏花广告后,电力公司认为刊登效果不理想,提出后续合同中止执行,双方合作终止,但电力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已合作广告的款项。为追讨欠款,国网公司先后多次与电力公司经办人和负责人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沟通付款事宜,电力公司均以财务负责人不在、企业负责人不在、出差在外、工作忙、开会中等借口推脱。国网公司遂向电力公司发送公函,也未得到电力公司回复。后国网公司与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取得联系,对方确认以上两项合同发票均已收到,并提出若国网公司放弃2012年11.25万元款项索要,方可支付2010年6万元合同款项的无理要求。国网公司坚持向电力公司主张两笔合同欠款,再次以EMS特快专递的形式向电力公司发送了催款函,但对方一直未予回复并拒绝接听国网公司电话。另外,电力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与国网公司[原名为国网卓越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国网卓越科技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家电网报》广告合同,合同金额为6万元整,合同内容为:国网公司为电力公司在《国家电网报》八版十分之一版面刊登五次广告,刊登时间约定为根据企业宣传需要择日刊登,此合同国网公司义务已于2010年12月7日执行完毕。实际刊登日期为:2010年11月3日、2010年11月9日、2010年11月16日、2010年11月23日、2010年12月7日。按照电力公司要求,国网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为电力公司开具了6万元整的发票(发票号:08999246),并邮寄给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已确认收到发票,但至今未向国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为节约国家司法审判资源,为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也为避免不同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做出不同判决,损害司法权威,故在西城法院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合并审理。
电力公司辩称,2012年的合同已经过诉讼时效且无中断情况,应视为国网公司对权利的放弃,法院应驳回国网公司的诉讼请求;2010年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管辖为电力公司所在人民法院,西城法院对该份合同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3月7日,电力公司(甲方)与国网公司(乙方)签订《英大传媒投资集团企业形象宣传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国家电网》报刊登广告;一、广告内容:企业形象广告;二、广告类型:彩色;三、刊登位置:杂志广告:《国家电网报》头版栏花;四、刊登日期:2012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12日,全年共刊发250次;五、广告费金额总计450000元……八、付款方式:甲方根据乙方出具的商业发票,按季度支付相应的广告款项,每季度(2012年5月、8月、11月、2013年2月)支付112500元,总计4次支付广告款项450000元。
2012年3月16日至2012年7月9日,国网公司在《国家电网报》为电力公司刊登企业形象广告71条。2012年7月5日,国网公司开具金额为112500元的发票。
2017年1月18日,国网公司出具《往来账询证函》,载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电力公司欠国网公司应收账款172500元。国网公司通过EMS专递向电力公司位于山东省青州市将军工业园1号地址邮寄上述文件。2019年4月11日,国网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电力公司发送《关于支付17.25万元合同款项的函》。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国网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国网公司于2012年7月5日开具发票,表明其对自己的债权是清楚的,其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向电力公司主张债权,而国网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在2012年7月5日之后两年内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故本院认定国网公司的其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其要求电力公司偿还国网公司合同欠款112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国网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即电力公司偿还国网公司合同欠款6万元及利息56407.58元,系基于不同的合同而主张,本院认为不宜在本案中直接处理,国网公司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国网卓越科技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国网卓越科技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审 判 员 文 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