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帝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帝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辖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尹闵,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帝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帝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盟公司)、原审第三人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就该案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2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崇和公司上诉称:崇和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其住所地即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崇和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但未能就此提供初步依据,故一审按崇和公司在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中载明的江苏省启东市作为其住所地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崇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卓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