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8民初2968号
原告:河北春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田春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讯陶,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博士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庆,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博士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发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金芭蕾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洁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春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博士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博士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金芭蕾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春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52元,减半收取32276元,鉴定费191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高 云
审判员 郭爱民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