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执237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第5栋裙楼5层25室。
法定代表人屈慧平。
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仲裁字第2385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9)长仲裁字第2385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