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408号
申请人: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1316-13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857X0。
法定代表人:屈慧平。
被申请人: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科技大厦1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MXUDA4M。
法定代表人:易维超。
申请人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7301.34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腾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7301.34元的财产。
保全费1207元,申请人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