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11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第5栋裙楼5层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857X0。
法定代表人:屈慧平。
被告:安庆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文苑路以东九塘路以北二鑫电力股份公司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MA2UL9J40T。
法定代表人:郭世松。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限高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811民初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