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知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2267号
原告:无锡知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南方不锈钢市场)11幢11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AQU9XH。
法定代表人:蔡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第5栋裙楼5层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857X0。
法定代表人:屈慧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杜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1288-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T9044L。
法定代表人:傅海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知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恒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杜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知恒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知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莫 燕
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
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烨